青岛市美术家协会组织章程

青岛市美术家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青岛市美术家协会(简称:青岛美协) (英文译名缩写:AssociationofQingdaoArtists)第二条性质:青岛市美术家协会是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的由青岛市专业美术工作者和有一定专业水平、成绩显著的业余工作者所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

第三条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广大会员,以推出优秀作品,造就优秀美术家为目的,为繁荣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本会的任务:1、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进行优秀作品,尤其是精品的创作活动;2、组织和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研讨班(会),进行业务和艺术理论的培训和研讨活动;3、加强与兄弟城市、地区和国外文学艺术界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将我市艺术家推向全省、全国,走向世界;4、组织会员参加省级和国家级的评奖、研讨、交流活动;5、发展会员和推荐省级、国家级会员;6、组织和办理其它一些与本会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五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3、在本艺术门类中具有较高的创作能力或成就显著者

第六条会员入会程序:1、由本会会员介绍,向协会秘书长提交入会申请书;2、发展会员原则上每年一次,由秘书长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入会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提交主席团讨论通过;3、由秘书长将主席团通过的新会员名单以正式文本报市文联备案,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活动权利;3、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和监督的权利;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5、按规定交纳会费;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五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理事会;3、审议主席团工作报告和会费管理使用情况;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协会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协会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其职权是审议本会工作报告、章程修改草案、选举产生主席团

第十五条主席团是协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文联提名,主席团任命

第十六条主席团的职权是:1、筹备召开协会代表大会;2、向协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章程的修改意见;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4、贯彻执行市文联的工作方针;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协会秘书长是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专职管理干部,在主席团休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主席团成员表决通过方为生效

第十九条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主席团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法人代表是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和理事会议;2、负责协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3、经主席团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开展日常工作;2、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由市文联审核,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3、处理本会日常工作;4、定期向协会主席团和市文联汇报工作

第五章会费第二十四条会费使用与管理:1、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2、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的发展和办事机构的业务支出;3、会费由市文联统一管理,开支须经秘书长和市文联协会工作部部长签字方可生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青岛市美术家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于2004年12月27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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