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学会学会章程

湖北省医学会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Medicine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ial缩 写:HBMS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省人民的健康水平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卫生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湖北省卫生厅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丁字桥100号;邮政编码:430064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密切学科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努力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接受委托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七)加强同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

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九)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一)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医疗卫生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⑴获得主治医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主管技师以上及相当技术职称资格者;⑵获得医学硕士以上学位者;⑶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医疗、预防、计划生育、教学、科研、出版以及组织管理,或高等医学院校专科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三年者,或虽未获得以上职称、学历,但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者;⑷非医学院校毕业,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在工作年限、职称、学位等方面具备相当于上述(一)、(二)、(三)项条件之一者;⑸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⑹凡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等可申请为单位会员;第九条 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市、州医学会审核,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 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推举名誉会长;(四) 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六) 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七) 通过本会提案和决议;(八) 决定终止事宜;(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常务理事;(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九) 审批申报新建专科分会;(十) 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医学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专家;(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团体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审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从医药卫生界有重要影响或卸任会长推举名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

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

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学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和各市(州)医学会民主协商推举全省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二) 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 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设、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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