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兵工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兵工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为:CHINA ORDNANCE SOCIETY,缩写为:CO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兵器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兵器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发展兵器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动员和团结广大兵器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兵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兵器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科技创新,促进兵器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贡献
本会依法维护兵器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兵器科技工作者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服务”的精神,民主办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通信地址:北京2431信箱,邮政编码:100089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1.开展兵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进步;2.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普及兵器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兵器科学技术领域内的先进技术;3.、出版兵器科学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和科普书刊;4.开展对会员和兵器科技领域科技人员的继续工程教育和技术培训;5.积极参与国家兵器工业的科学技术政策、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和科技管理法规或条例的制订,接受委托承担兵器科技领域的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6.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兵器科技领域的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7.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8.开展兵器科技领域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兴办科技实体、参与组织技术市场;9.组织和举办各种有益于兵器科学技术学科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推广、对兵器工业和国防事业有积极作用的展览、信息发布等活动;10.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增加社会效益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和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的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3.在本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具体条件为:会员:具有相当于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款规定的学术水平和七年以上工作经验;在科技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高级会员: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并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有一定学术造诣,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会士:在兵器科技领域中成绩显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在兵器科研、生产、教学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的高级会员
团体会员:与兵器有关或与兵工企事业单位有业务联系,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按规定缴纳会费,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和装备使用单位以及有关的团体
通讯会员:对我国友好,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愿意与我国兵器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交往、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和侨居海外的华人、华侨学者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地方兵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本会授权地方兵工学会等有关机构发给会员证
高级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2名高级会员提名,经本会理事会授权高级会员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2/3以上通过即为本会高级会员,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高级会员证书
会士:由本会会士1人提名,本会3名会士评议(填写评议表),经本会理事会授权会士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票数达到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即为本会会士,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士证书
团体会员:由入会单位向本会或本会授权的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的有关机构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常务理事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通讯会员:本人申请,本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或通讯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即为本会通讯会员,本会常务理事会发给通讯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会员: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包括取得本会有关书刊和学术资料,参加本会举办的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高级会员:高级会员享有会员的全部权利,并同时享有以下权利:1.受委托可主持本会的有关重大学术会议;2.受委托可代表本会出国考察、讲学,与到访的国外团体洽谈业务等;3.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兵器科学技术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研讨等
会士:会士享有高级会员的全部权利,并同时享有以下权利:1.代表本会参与、主持重大国内外学术交流工作;2.免费获得本会的各类规划、计划信息和有关学术书刊资料等
团体会员:团体会员除享有会员权利条款中的全部权利外,还享有如下权利:1.获得本会技术支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优先权;2.请本会协助举办有关业务培训活动;3.申请筹备组建符合本会发展需要的分支机构
通讯会员:通讯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2、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会员、高级会员、会士: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缴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团体会员:团体会员除履行会员义务条款中的全部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接受本会授权对本单位的会员实施组织管理;2.参与本会组织的企事业间的科技协作及联合等活动
通讯会员:1.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如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联系参展厂商,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长时间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后仍无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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