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组织章程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CHINA MACHINERY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 CM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有关管理性社团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循党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机械工业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企业管理工作的进步和创新,促进全行业企业管理水平及全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围绕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以推进机械工业企业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为目标,向企业、行业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提供服务、反映诉讼、规范行为,当好政府联系企业、开展各项企业管理工作的桥梁、纽带和助手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甲39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1、协助政府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机械工业各类管理标准并贯彻实施;2、开展机械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示范工程活动

以建设现代化管理示范企业为载体,提高行业企业管理整体水平;以树立、宣传优秀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为载体,培育壮大行业优秀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队伍;以总结全行业现代化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为载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3、引导、促进企业加强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探索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企业战略管理、信息化建设、品牌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及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思路;为行业、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开展诊断、研究和咨询工作;4、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技术工人开展职工技能鉴定、考核和竞赛工作,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和各类人员的职业标准;5、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代表机械企业组织参加国家雇主工作组织开展的三方机制协调和企业维权、履行社会责任等工作;6、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管理交流活动,国外管理考察和培训工作

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有关的展览活动,为企业提供中介服务;7、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8、依照有关规定,出版有关期刊,加强网站建设,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普及先进科学的管理知识,推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发表科学管理的最新成果和有关著作,为政府和企业加强管理提供信息服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1、单位会员:凡登记注册、从事机械工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院所、大中专院校、机械工业有关专业社团,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即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2、个人会员:凡在管理理论或管理实践中有所成就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由本人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个人会员须经有关管理性社团或两名以上个人会员推荐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告无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 / 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选举;(四)其他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筹备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六)监督检查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6日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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