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学会第三章会员第十六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
第十七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经验,热爱法学研究事业的首都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对法学界、法律界有特殊贡献者及热情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经本会决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八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关注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团体、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加入本会
第十九条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通知本会,终止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个人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及相关专业研究会组织的活动;三享有本会为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所提供的便利条件;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三维护本会声誉;四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团体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权利:一参加本会及相关专业研究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二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三请本会组织法学专家论证会;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承担本会委托的事务;三联系团体中的本会个人会员;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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