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农业工程学会,英文名称:CHNNESE SOCIETY OF AGRICULTURAL ENGINEERING,缩写:CSAE
第二条 本团体是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及其相应的单位或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科普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新”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科学道德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1号,邮编:100125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农业工程学科的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二)宣传普及农业工程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业工程技术,组织技术培训,促进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以下工作:1)对农业工程发展战略、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等进行决策咨询、可行性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对农业工程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鉴定,承担技术转让和实施产业化的中介服务;2)接受国家、地方部门的委托,组织专家评定农业工程科技人员技术职称;3)表彰奖励在学会各项活动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四)开展农业工程学科的继续教育;(五)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农业工程学报、学术性文集和科普读物等出版物;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农业工程专业性的展览会和与之相关的技术讲座;(六)开展国际间农业工程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农业工程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组织国外技术考察、培训,向国外选派研修生以及组织参展等活动;(七)向党和政府反映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八)扶持和举荐优秀科技人才,尤其是青年科技人才
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为学科带头人的发现和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九)其他与本团体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吸收为个人会员:1)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师等以上水平者;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并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3)在农业工程科研、生产、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成绩者;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干部
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和法人资格,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和中等农业工程院校,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或其他为农业工程事业服务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或地方学会和分支机构推荐,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团体办事机构依据条件核批
(四)单位会员: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或单位向本团体提出申请,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推荐优秀人才、单位参加本团体;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理事,增补理事数不超过原理事数的1/4;(十一)检查理事权利、义务执行情况;(十二)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果有实体机构,请选中此选择框)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12 月26 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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