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学会组织章程(2012年8月8日中国药学会第23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2013年5月15日民政部核准)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是Chinese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缩写CPA)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由全国药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我国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工作者,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一) 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世界各国或地区药学学术或相关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二) 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三) 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药学科技工作者;(四) 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等工作;(五) 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六) 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药学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药学科学道德建设和民主学风建设;(七)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八)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九) 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 员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名誉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一) 普通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二) 高级会员: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与管理者;(三) 名誉会员:对药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国内专家;积极参与或协助本会组织学术交流等活动的著名外籍专家和港澳台药学专家;(四) 单位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本会会员入会程序(一) 普通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所在地的地方药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地方药学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报本会备案,颁发本会会员证书;(二) 高级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高级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本会高级会员证书;(三) 名誉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名誉会员申请表,报理事会备案,颁发本会名誉会员证书,其中,外籍和港澳台的名誉会员须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四) 单位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本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和义务: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会主办的期刊、杂志以及有关学术资料;自由退会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参加本会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倡导求实诚信的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期缴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会员退会应按照入会审批权限,书面告知入会申请的地方药学会或本会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无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三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经各地方药学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按分配名额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大会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换届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本会设个人理事、 单位理事、名誉理事
(一)个人理事
在本会高级会员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药学工作者以及从事药学管理者为候选人,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 单位理事
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会员,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后成为单位理事
单位理事由其推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理事会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报理事会备案
该代表为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调整
(三) 名誉理事
曾担任过本会理事,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并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名誉理事
名誉理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日期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六) 审议表决名誉理事;(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八)决定会员的除名;(九)审议表决本会管理工作制度;(十)审议本会单位理事的变更,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十一)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兼任其他学会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九、十一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任期同理事会
其名称为中国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定章程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原则不再担任其他学会职务
新设置专业委员会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审议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的事宜
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任期同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主持或参与正常的组织工作;(五)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岁且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中国药学会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
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除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外,并履行以下职权:(一)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二)定期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议;(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拨款及资助;(四)在本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禁出借或挪作它用,对重大活动的项目收支实行预决算,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第四十八条本会的会徽为圆形,内圆中心为篆体药字,其下为中国药学会成立年份“1907”,内圆与外圆之间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会徽色彩为深绿色
第四十九条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或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2年8月8日中国药学会第二十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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