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协会章程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英文译名是SHANDONG ASSOCI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英文缩写:SASE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山东省从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以及相关科研和大专院校等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员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团结组织全省特种设备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努力促进我省特种设备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为会员服务,为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特种设备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宣传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科技知识,开展继续教育;(二)组织会员面向生产和应用,开发、推广先进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检验检测、修理、改造技术;(三)开展特种设备技术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政策及技术咨询;(四)承担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工作,参加特种设备科技项目论证、技术成果鉴定、对特种设备工作者的技术水平评定及特种设备科学技术奖评定等工作;(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或组织会员参加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及宣贯活动;(六)举荐和表彰特种设备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表彰协会活动积极分子;(七)关心和维护特种设备工作者的权益,举办为协会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八)承担领导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单位会员:支持本协会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特种设备监察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依法登记的各市级特种设备协会
(四)个人会员:从事特种设备工作,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且有一定学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者,或虽无正规学历,但从事特种设备技术获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在本领域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或突出贡献者;对特种设备技术研究与应用或特种设备科普活动有贡献者;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热心和支持本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领导、外籍专家及其它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三)由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个人会员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协会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四)优惠获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的权利:(一)单位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三)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四)优惠获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五)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特种设备技术转让,所需费用可实行优惠;(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研究、探讨特种设备工作中的学术和技术问题;(三)积极为本协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科普文章,作学术、科普报告,向本协会反映特种设备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四)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服务活动;单位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二)协助本协会进行有关特种设备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三)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四)按时缴纳单位会费;(五)自愿资助本协会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严重违犯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三)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会员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三)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选举新的理事会;(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环节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及各工作、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各委员会开展活动;(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本学会的荣誉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全省特种设备工作领域有较大的影响;(三)年龄不超过65岁,组织工作能力强;(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的须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二)协调各机构、各工作、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秘书处和各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或有关单位、团体的资助;(三)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四)经政府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服务收入;(五)特种设备学术活动、科技资料发行、技术咨询服务收费;(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并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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