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二章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一)召开全国性和专业性的学术会议;(二)组织力量研究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重大课题;(三)承担国家和有关方面的研究课题;(四)组织、推动各国和各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五)培养法律人才,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六)出版学会刊物、学会通迅和学会组的其他学术著作;(七)从事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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