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组织章程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简称:水运建设协会) 是由水运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英文译名:CHINA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CWTC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努力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运建设市场,促进水运建设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使水运建设行业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交通运输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业务主管单位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履行社团章程,围绕交通事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二)按照相关规定,出版会刊,建立协会网站,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行业提供水运工程建设相关信息服务;(三)开展水运建设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制订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反映行业诉求;(四)组织学术研讨和行业标准、规范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及科学技术推广等工作
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参与水运建设行业的技术、科研成果评价工作;(五)受政府委托,承担水运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初审、个人执业注册、工法评审等具体工作;(六)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水运建设行业开展评奖表彰活动,并向有关单位推荐国家级奖项;(八)组织行业培训工作,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九)承担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加入本会:(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水运建设行业工程管理、工程建设、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育和设备、材料生产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者,承诺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二)秘书处审查通过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三) 提出议案和工作建议的权利;(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五)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水运建设市场相关信息和资料;(六)响应本会的号召,支持本会的工作;(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资格暂停期间,其在本会的权利予以暂停,但仍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职务自动取消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审议本会的工作方针、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决定增加部分理事,但增加的理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长提议或有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提议或有3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水运建设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必须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由专职副理事长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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