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情报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性质中国社会科学情报学会(Chinese Information Society of Social Sciences CISSS), 是从事社会科学文献信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群众团体
是由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社会科学信息学会、全国社会科学院系统的图书馆及文献信息中心、中央及地方党校图书馆、全国高等院校图书馆、图书馆学系(信息管理系)、军队科研图书馆和院校图书馆(资料中心)、国家及地方公共图书馆、中央及地方新闻机构的信息(资料)中心、政府及工商企业的信息部门等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二条 宗旨本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双百”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广大社会科学文献信息工作者,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发展和繁荣我国社会科学信息事业和推进信息社会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严格按照本学会章程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并接受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学会的住所为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文献信息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业务范围(一)积极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举办各种形式各种专题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和其他学术活动
探讨社会科学信息基础理论和学科理论体系建设;研讨我国社科信息事业和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及社科信息在促进社会信息化中应发挥的社会功能
(二)开展社会科学文献信息工作的经验交流和业务协作
(三)组织和协调社会科学信息数据库和网络建设,促进社会科学信息服务手段的现代化
(四)组织社会科学信息人员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促进人才成长
积极开展用户培训和信息咨询培训及社会科学信息产品的宣传工作,培育和促进社科信息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五)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出版本学会会刊及有关的文献
(七)组织社会科学信息研究领域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
(八)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学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三)在社会科学文献信息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熟悉社会科学信息工作,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实践能力,并具有较好的业绩表现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个人申请入会,须经两位会员介绍,经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有提交论文并在审议通过后,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讨论会的权利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退会自由权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团体会员有主办学会布置或委托的学术会议或其他业务活动的权利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活动;(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举的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理事任期四年
定期更新理事会成员,每届新理事的比例不少于1/3;(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为学会日常办事机构(一)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
(二)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学会的日常工作
(三)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职责:(1)筹备和组织学会各种活动;(2)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协作;(3)管理学会的经费;(4)管理学会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学会工作的连续性,继续发挥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学会负责人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学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就学会发展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举办的重大活动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协调学会内部各系统之间的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由卸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一般只担任一届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保留常务理事资格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其成员协商产生
第二十四条 学会下设学术委员会,根据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相关的工作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职责是:组织有关的学术活动;研究和促进信息工作手段的现代化;组织并主持社会科学信息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组织出版学科的学术著作和有关文献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会刊为《情报资料工作》,其编委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对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公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7年10月24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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