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会计学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

天津市会计学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因不履行职务,需要更换的,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继任,并报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六)决定任免副秘书长(1-3人)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行其职责;(二)定期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汇报;(三)通过本会年度预算和审查年度决算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如下:(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如下:(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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