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会计学会第三章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团体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是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学会(市属会计学会、区县属会计学会、市会计学会各分会)或经天津市会计学会批准成立的会员大组;2.承认《天津市会计学会章程》;3.能够行使团体会员权利,履行团体会员义务;4.具有较完善的组织和工作机构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财会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人员;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会负责人;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从事会计管理及会计工作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2.承认《天津市会计学会章程》;3.能够行使个人会员权利,履行个人会员义务;4.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如下:1.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市属会计学会、区县属会计学会,向天津市会计学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天津市会计学会秘书长会议审核批准,成为团体会员,颁发天津市会计学会团体会员证书
2.申请成立天津市会计学会分会、会员大组的单位,在批准成立的同时成为团体会员,颁发天津市会计学会团体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如下:1.经天津市会计学会一名以上会员推荐;2.填写天津市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报送会员推荐信及本人学历、学位、职称证明等资料复印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天津市会计学会各团体会员;3.各团体会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报天津市会计学会秘书处;经天津市会计学会秘书长会议审核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颁发天津市会计学会个人会员证书
凡具备入会条件,但所在单位不是天津市会计学会团体会员的,可在天津市会计学会一名以上会员推荐的基础上,由本人直接向天津市会计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团体会员应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天津市会计学会会员代表大会;2.组织开展活动(包括学术活动和科研活动等);3.为基层会计人员提供服务(包括各种有偿或无偿的会计培训、会计咨询等);4.监督天津市会计学会工作;5.自愿退会
(二)个人会员应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天津市会计学会各种活动;2.获得天津市会计学会提供的资料和咨询;3.监督天津市会计学会工作;4.自愿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天津市会计学会章程》,执行天津市会计学会的决议;2.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开展活动;3.积极发展个人会员,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并为其做好服务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5.承担天津市会计学会委托的工作
(二)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天津市会计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2.关心和支持天津市会计学会工作,推动会计事业的发展;3.积极参加天津市会计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按时交纳会费;5.承担天津市会计学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团体会员每年须接受年检,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两年不开展活动的取消团体会员资格,并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分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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