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章程(中国建筑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0年7月23日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CIA

第二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二)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 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等工作;(四) 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五) 对地方、部门建筑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六)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七) 、出版会刊和年鉴,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八) 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九) 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十)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

(二) 单位会员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 个人会员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三) 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四) 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五)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六) 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积极承担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三) 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四) 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 选举、罢免协会理事;(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

参加理事会是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奖罚及除名;(八)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 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适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常务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熟悉建筑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三) 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 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组织领导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开展日常工作;(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 会员会费;(二) 捐赠或赞助;(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五)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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