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作者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企业财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为全体会员及社会提供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专业化服务,为建立有序的市场机制及现代企业制度服务,创新企业财务管理机制,研究制定企业现代财务管理标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全面提升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1、研究建立企业财务管理相关政策与自律机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2、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信息与诉求;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标准与评估,负责企业财务管理现状评估与实施,参与首席财务官制度等政策的研究制定与实施;4、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能力考核与资质认证;5、开展企业财务管理咨询,加强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6、开展培训,培养企业财务管理领军人才,推进企业财务管理人才库建设;7、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刊物,编写教材;8、开展国际财务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并组织国际性会议及活动;9、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的事项;10、其他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类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承担会员责任;(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四) 具有长期从业经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考察、研究及经验交流等活动;(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及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和研究成果;(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四)每年参加一定时间的学习培训,掌握具有前瞻性、符合企业需求的财务管理方法;(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首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筹备委员会提名
理事会换届时,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上届理事会提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热爱财务管理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参加对外交往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领导交办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及有关单位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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