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心理学会第三章

山西省心理学会第三章: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名誉会员

个人会员是本团体组织的主体

1.普通会员:具有心理学本科学历的心理学工作者;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 3 年以上,并有一定工作成绩的心理学工作者

2.学生会员:心理学教学和研究机构中就读的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研究生指国家统招的研究生,不包括在职攻读学位的学生

学生会员可由本人申请并缴纳会费,或由具有心理学本科专业或硕士点与博士点的教学和研究机构统一申请并缴纳会费

3.名誉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省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及香港、澳门、台湾的心理学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团体申请,经本团体两名会员推荐,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名誉会员

外籍和港澳台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和港澳台会员

(二)单位会员是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的心理学研究、教学单位及与心理学有关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心理学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由本团体两位会员介绍和单位推荐(含专业分支机构和接受本会委托的其他心理学会);(二)向本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先取得本团体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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