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术协会第七章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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