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学发展历史“精神科学”这个说法,是由德语Geisteswissenschaften直译而来
该词第一次出现于德国冯·谢尔(Von Schiel)翻译的英国J.S.穆勒著《逻辑学》一书中,用以译原著中的“道德科学”(moral science)一词
从18世纪起,人们就开始为一组科学寻找一个合适的名称,从而区别于自然科学
它们曾被称为“道德科学”、“文化科学”(cultural science)或“精神科学”
略不同于现今通用的“人文科学”(human science)概念,“精神科学”在范围上还包括社会科学,而在概念所体现的历史脉络上,“精神科学”概念体现了对“精神”概念的延续,如孟德斯鸠所谓“法的精神”、黑格尔所谓“客观精神”,伊埃林所谓“罗马法的精神”等
在19世纪,精神科学最初主要体现于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中,精神哲学认为人性、社会制度和高级文化(艺术、宗教和哲学)本身构成一个优于同时也区别于物质世界的独立自主的王国
到十九世纪末,普遍认为,研究自然和精神的方法是截然不同的,自然应该实证主义地加以解释,运用归纳法加以研究;精神科学则要求理解,即要求对人的独一无二的个体性、人所参与的制度、事件加以同情性的理解
“精神科学”一词在19世纪后半叶广泛传播,这主要是由于德国哲学家威廉·狄尔泰的使用
1882年,狄尔泰在《精神科学引论》中提出一套精神科学的理论,后得到文德尔班、李凯尔特的继续发展
狄尔泰认为,人类的精神科学以体验和理解为基础,它的依据是人类个体与群体的具体体验;精神科学的方法不是理性的片断分析,而是通过融入对象、进行体验、寻找启示的解释学方法
而文德尔班、李凯尔特等人则主张把自然科学的性质与社会历史科学的性质区分开来,反对把自然科学的方法用于研究人和社会的倾向,指出自然科学能够确立机械的、理性的、预示性的普遍法则,而社会历史科学是处理独特的人和事物
实际上,社会历史科学就是所谓“精神科学”,不过,李凯尔特等更多地使用“文化科学”这个概念来表示社会历史科学
在这个意义上, “精神科学”和“文化科学”具有同样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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