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体制改革管理体制改革

中学体制改革管理体制改革截至1902年学制改革之前,中国中学教育虽有了一定发展,但其内部行政管理仍很混乱,行政组织设定多是根据办学者的主观意见而定,并无科学依据,这也对中国中学教育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而且由于当时学制未立,全国学校管理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人们急待教育的全面改革

在人们的呼吁下,在社会形势急剧变化的压迫下,1902年清政府开始了教育改革的尝试,并颁《钦定学堂章程》,其中规定:中学堂以府设立为原则,称之为“省立中学堂”,由私人设立的,称为“民立中学堂”

为此,中国有了中学教育的具体设置办法,并规定“总理”为“负校务之全责者”,即总理为校长

可惜该章程并未实行

1904年进行正式的教育改革,并颁行《奏定学堂章程》,同时对中学管理人员作出了一定规定:中学堂应设监督一员,统辖全学员董司事人役,主管一切教育事宜

并专设了文案员、会计员、庶务员及监学

全国由此有了一套统一的组织管理系统,管理人员也有了统一称谓,避免了中学校长、教务主任等官职随意设置的现象

但是,从对这些管理人员的规定也可以看出,1904年教育改革时,人们对学校行政管理仍无一科学认识,学校中无有序的行政组织,管理中不是层层管理,而是散状布局,不利于形成管理中的层级权威性

在中学设置一“主管一切教育事宜”的行政官员,并且将之称为“监督”的措施在清末教育改革后一直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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