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竞赛组织实施

奥林匹克竞赛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报名与资格认定:省级竞赛的报名及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由省级实施单位负责,全国竞赛(决赛)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竞赛时间和地点:各省可根据参加竞赛的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地域分布设立多个分赛点与考场

各赛区的竞赛时间必须按照主办单位的规定统一进行

全国竞赛(决赛)的时间、地点由主办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命题:全国学科竞赛的命题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

竞赛大纲由主办单位确定并予以公布

具体命题工作可由主办单位组织专家承担,也可以征集试题,最后由主办单位确定考试题目

第十四条 试卷管理第十五条 考场设置与考试实施第十六条 评卷第十七条 奖项评定1、全国竞赛及省赛区竞赛的成绩判定办法、获奖比例及人数由主办单位确定

2、省赛区竞赛获奖标准由主办单位确定,竞赛一等奖人数由主管单位实行总量控制

3、全国竞赛的证书和省赛区竞赛一等奖证书由主管单位统一印制

省级竞赛二、三等奖证书由主办单位统一印制

4、全国竞赛(决赛及省级竞赛一等奖)的获奖证书由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共同颁发,省级竞赛二、三等奖证书由主办单位颁发

5、竞赛的主管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一等奖获奖选手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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