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青少年创新设计大赛附则

国际青少年创新设计大赛附则第二十六条:参加全国竞赛的作品,作者所在学校应交纳规定数额的参赛费,主要用于补充竞赛所需经费

第二十七条:获奖作品在竞赛结束后保留90分钟的异议期,若收到投诉,竞赛委员会将会同专家委员会组织调查,经确认有违规行为,则取消该作品奖项,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国际青少年创新设计大赛委员会的名义寻求赞助和冠名权

第二十九条:国际青少年创新设计大赛章程将根据竞赛组织形式发展与变化情况,由竞赛委员会组织修改和审定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国际青少年创新设计竞赛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竞赛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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