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分配分配制度

毕业生分配分配制度1950年6月22日,政务院发布的《为有计划地合理地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今年暑期毕业生工作的通令》中规定,从毕业生人数较多的华东、中南、西南三个大区抽调部分毕业生支援重点建设地区,即东北区;另从华北区抽调部分毕业生充实中央党政机关

《通令》要求“对毕业生一般应说服争取他们服从政府的分配,为人民服务

其表示愿自找职业者,可听由自行处理”

同时确定,从1950年暑假起,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大多数由政府统一分配工作

针对我国经济、教育发展和人才供求状况不平衡的情况,政务院1951年10月1日发布了《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在这一文件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

这一决定,得到国家机关与建设部门的支持和绝大多数毕业生的拥护

1952年7月19日,政务院《关于1952年暑假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中进一步指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这是完全符合我们国家实际情况的发展和需要的

”《指示》确定了1952年暑假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集中使用,重点配备”

1956年,国务院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的基本方针做了补充,即“根据国家需要,集中使用,重点配备和一般照顾”,分配计划优先照顾科学研究、高等学校师资、工业部门的需要,对其他部门,在迫切需要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照顾;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要也做了适当的照顾

1958年4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下放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有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成分配原则,对地方院校毕业生实行“分成分配”的办法,即中央抽取一定比例统一分配,余下的由地方政府分配

 从这个时候起,我们国家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初步形成了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制度

1960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委党组《关于1960年至1962年高等学校理工科毕业生分配问题的报告》,对毕业生的分配确立以下几点:1、全国性重点高等学校毕业生,加上从部门、地方抽成的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用于保证重点建设的需要,对学校所在地给予适当留成照顾

2、部门主管的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中央抽四成左右进行调剂,抽成后余下的毕业生,原则上由主管学校的部门负责分配

3、地方院校的毕业生,也采取抽成分配的办法,中央抽成比例一般为四成,专科学校毕业生及专署、县办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由地方分配

这一分配办法延续到1965年,但各年抽成、留成比例不尽相同

“文化大革命”期间,新中国成立17年形成的一整套教育制度,包括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遭到否定

大学毕业生只能当工人、农民,不能当干部,不能做科学技术工作

对1967年至1970年的毕业生就业,由国家统一分配改为“统一由学校所在地的省和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负责进行,必要时,地区之间可以互相调剂的办法”

1972~1979年的毕业生,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推荐入学的学生,称为“工农兵学员”

对他们采取“一般返回原单位、原地区工作的原则,特殊需要由国家统一分配”

1977年,高等学校恢复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制度,高等学校得以逐步恢复和发展,学校隶属关系做了较大调整,确定了国家、部门、地方三级办学的体制

1981年2月13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关于改进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对毕业生的分配确定为“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抽成调剂,分级安排’的办法”:1、教育部直属院校,是面向全国培养人才的,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

对于学校所在地需要的毕业生,适当留成

比例一般为15%--20%

2、中央业务部门主管的院校,原则在本系统内分配,根据需要一部分毕业生实行国家抽成分配,比例为15%~20%

国家抽成后的毕业生,由学校主管部门本着兼顾直属单位和地方归口行业需要的原则进行分配,并对学校所在地给予一定留成,比例为15%~20%

3、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的院校毕业生,原则上由地方自行分配

国家根据需要对某些专业的毕业生适当抽调,比例不超过10%

对于面向全国或大区的专业,国家可适当多抽一些

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师范、医科类毕业生,由主管部门统一向企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申请,地方应本着兼顾教育、卫生部门和其他方面需要的原则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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