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裁决行政行为类型

最终裁决行政行为类型我国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两种类型: 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②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只要行政相对人申请了行政复议,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无论哪一种情况,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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