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程序(一)证券发行的核准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证券发行的保荐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三)证券发行的承销证券承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1.证券承销的方式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证券承销的协议证券公司承销证券
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
3.承销团承销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4.证券承销的期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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