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交割交割违约处理

现金交割交割违约处理(一) 交割违约的认定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1、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的;2、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解付货款的或解付不足的;3、 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交割违约的处理会员在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

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本办法自2010年2月20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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