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8号)、《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21号)、《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69号)、《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证监机字4号)、《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54号)、《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21号)、《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8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199号)、《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2号)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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