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参与证券承销有限公司网下配售股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承销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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