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证券承销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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