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第五十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发行情况报告书;(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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