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第六十二条

证券承销第六十二条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二)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三)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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