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间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申请办理年检
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年检申请报告;(二)年度业务报告;(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年检申请得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者经审核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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