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公约规定大陆架,指沿海国家的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其宽度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海区水产资源丰富,海底多蕴藏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矿产资源,这些自然资源属沿海国家所有
根据联合国“大陆架公约”(1958年4月29日订于日内瓦,于1964年6月10日生效)的规定,大陆架的具体定义与适用项目如下:定义第1条:本条款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米,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

权利第2条:1.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之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
2.本条第一项所称权利为专属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
3.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
4.本条款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他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
大陆架第3条: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第4条:沿海国除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外,对于在大陆架上敷设或维持海底电缆或管线不得加以阻碍
争议解决第6条: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
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
2.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邻国家之领土,其界线由有关两国以协议定之
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
3.划定大陆架之界限,凡依本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载原则划成之界线,应根据特定期日所有之海图及地理特征订明之,并应指明陆上固定,永久而可资辨认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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