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管理组织我国于2004年12月22日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按照该《条例》,享有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人都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我国实行批准主义,任何人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到有关部门获得批准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
内部关系在内部机制上,会员大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
在对外关系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了履行其基本职责——发放许可和收取许可使用费外,还涉及一系列其他事务,包括提起维护著作权的诉讼、仲裁或调解、与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按照这种关系,著作权人参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无须再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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