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修订信息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修订信息自2021年1月1日起,2010年4月28日山西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废止

 2022年3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其中: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1.将第二十八条改为:“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对经过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将承办权转让

”2.将第三十九条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承办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将第四十条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办者将大型群众性活动擅自转让他人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承办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受转让承办者,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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