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二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二章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