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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