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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