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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