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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