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应主任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即达到会议的法定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无效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也可对送审的会议文件提出局面意见,二种情况可视为出席会议并计入法定人数,拥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议事采取民主协商的原则,对重要问题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赞成票超过半数为有效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主任委员作出裁决

主任委员不参加投票

第二十一条 在全体会议休会期间,有重要事项需研究,或需要作出决议时,可不定期召开执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若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参加会议,也不以局面形式提出意见,经管理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商议后,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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