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 认证活动以不营利且能维持认证工作正常工作进行为原则,经费来源于认证企业收费及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 认证费用只用于与认证有关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认证收费办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认证费用由中心统一收取和管理,每年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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