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根据现行法规精神,企业管理委员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是参议机构

这一法律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管会以厂长为首组成

厂长工作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2.厂长行使最后决策权

厂长工作条例第26条规定:“厂长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

厂长同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厂长有权作出决定

”3.企业管理委员会只讨论企业重大问题

厂长工作条例第12条对企业重大问题的范围作了规定

4.企业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不能取代上级主管机关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厂长工作条例第13、14条规定,企业管理委员会讨论的重大问题需经主管机关审批的,由厂长负责上报;需经职代会审议的,由厂长负责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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