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下简称新标准)规定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在全国实施
环保部提出新标准要分期实施: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16 年 1 月 1 日 ,全国实施新标准
按照环保部要求,北京市作为第一批实施城市之一,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将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按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空气质量,同时向公众提供空气质量信息服务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式
4.4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的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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