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六章 附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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