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