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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