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外部环境4.1 相邻关系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小时)≥2≥3≥1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8~169~15计算起点底 层 窗 台 面注:1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路面宽度与住宅距离<6m6-9m>9m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235多层233有出入口2.55-住宅山墙面向道路高层1.524多层1.522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 其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2 公共服务设施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 道路交通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坡道的坡度高度(m)1.501.000.75坡度≤1:20≤1:16≤1:12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 室外环境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
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 竖 向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3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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