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应急管理局早期

美国联邦应急管理局早期上个世纪三十年代,联邦政府感觉到处理自然灾害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他们决定允许复兴银行给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发放贷款,这些贷款可以用于灾后公共设施的修复和重建,起初这种灾害只限于地震,后来也将其它种类的自然灾害包括在内

在1934年,公路管理局得到联邦政府的批准,如果公路和桥梁遭到自然灾害的毁坏,他们可以通过发放长期债券的方式集资重建

同年,联邦政府也通过了防洪法令,法令授予了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制定防洪计划的权力

这些零散的处理自然灾害的法规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问题,为了调整这些法规并形成统一的法律条文,还需要经过联邦政府和总统的共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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