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推行挑战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挑战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变法”模式本身所固有的缺陷,不能将书面上的法律等同于现实中的法律,尤其不能盲目乐观,以为制定了《条例》就等于实现了透明政府
“变法”模式在具有高效率的同时,本身也存在诸多风险
例如,由于“变法”模式的推动力量大多来自体制内,很容易随着施政目标的变化造成推动力的逐步递减或者周期性、运动式的循环,缺少外部力量的持续性
就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关系而言,立法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可以通过体制内的力量快速实现,法律的实施是千千万万个个体参与的共同行为,必须依靠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才能实现
为使法律有效实施,必须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之间搭建有效沟通的桥梁,以实现平稳过渡
如果法律制定过程过于封闭,必然使法律实施的参与者缺少事先表达意愿的机会,不利于公众熟悉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很容易造成法律制定与实施的脱节,规则无法在现实中实现
我国的立法数量并不少,但法律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其根源就在于“变法”模式所固有的纸面上的法律与现实中的法律脱节的风险
具体就《条例》而言,随着立法任务的完成,原来推动立法的主要力量,如国务院信息办、中纪委等的作用会逐步减弱甚至退出,而负责实施条例的机构尚未到位,公众因为缺少事先参与对于条例的内容也并不是很熟悉
这样,在立法和法律的实施之间并没有实现平稳过渡的平台,对于条例的顺利实施是很不利的
如果再将条例实施可能会带来的各种新问题与挑战纳入考虑的范围,如某些官员的传统思维方式、条例本身所具有的过渡性、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的落后、配套制度的不完善等,我们并没有太多理由对条例的实施前景过于乐观
从一些已经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实践来看,相关规定的实施情况并不是非常理想,我们的各级政府与公开、透明政府的目标之间还有很远的距离
因此,我们既要充分肯定和认识我国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与重要性,又要对条例实施必然会面临的各种困难与挑战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并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制度的逐步完善
就长远的制度建设而言,立法阶段扩大公众参与,在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之间建立开放的互动格局和平稳的过渡机制,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和解决的根本体制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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