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存在不足信息公开制度也存在有不足,原因是能泄露不该泄露的东西
1.在实践当中,大量的行政规章甚至不是规章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任意扩大国家秘密的范围,将一些本不是国家秘密的事项归为国家秘密
2信息公开制度也存在有不足,原因是能泄露不该泄露的东西
3.在请求人申请公开行政机关的信息时,行政机关以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然后,申请人就没有任何办法去救济了,既没有办法去证明该信息不是国家秘密,也没有诉讼途径去让法院去作出判断,而只能限于一种消极的等待之中,等待有一天该信息成为行政机关需要公开的信息
不足原因新中国成立以前,处于军事斗争的需要,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的活动强调的是秘密,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安全和利益,保证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对国家机关在经济建设中的活动强调的仍是保守国家秘密,这就使我们的党政机关长期以来养成了保密的习惯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为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完全偏重于对国家机密的保护,以防范国家机密的外泄为核心,对国家机密的适度开放及开放程序没有明文规定
同时该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似乎有对国家秘密的等级分类过多的嫌疑,容易造成国家秘密的泛滥
确定何为国家秘密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国家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很容易将国家秘密扩大化,使得在具体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
然而在对公共信息进行保密的具体实践当中,中国的保密范围却要广泛的多
这个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下位法修改上位法,行政规章修改国家立法的问题
当需要公布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时,行政机关可以借用国家机密等事项任意拒绝,即使当事人能够看见这个信息,行政机关也能够说这个信息不存在,这就是中国行政信息公开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最大问题
一个“国家机密”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口袋,可以将任何行政机关不愿意公开的信息装进去
以此类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都可以成为行政机关利用的工具
“在中国,由于缺少一部统一的政府公开法,公开的标准以及范围目前仍由各地方、各部门自己确定
公开只是单方面的公开,公开的主动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
公开什么、怎么公开不由群众决定
这就使行政机关可以不受控制地任意决定公开或者不开
”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政府进行信息公开可以进行选择,而政府信息有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之分,前者如决策失误、效率低下、管理混乱、腐败等等,此类信息一旦公布会影响领导人的政绩、政府的形象,甚至会动摇政府的权威,因此政府是不愿意公开的;后者如政府优良的政绩、领导人关心群众生活的讲话等,此类信息有助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是政府愿意公开的
政府在依自己意愿进行选择公开时,对负面信息往往以“保密”、“维护社会稳定”等为名将其控制在政治系统内部,俗语中“报喜不报忧”如实的反映了这种趋利避害的行为模式
因此,公众日常能够看见的多是政府的正面信息
对于负面信息的发布,行政机关基本上享有完全的决定权,可以从“江西中毒案”、“北京闷棍案”和“河南艾滋病案”中一见端倪
在统一的行政信息公开立法中借用各国的经验,既采用列举除外事项的立法例,也通过公开原则的确立、严格解释规则以及举证责任规则的确立,限制行政机关在不公开事项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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